通知文件
关于2008年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情况的通报
2009/3/13 (已经被浏览2021次)

建建发〔2009〕53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2008年,全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广大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平安浙江”创建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隐患排查治理年”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为载体,强化安全责任,深化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应急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必须清醒的看到,我省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等主要指标与去年相比有所上升,部分地区还超出我厅下达的目标考核指标。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建筑施工安全总体情况

全年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71起、死亡100人,与2007年同比起数上升14.52%、人数上升51.52%。其中,重大事故1起死亡21人;较大事故3起死亡9人(分别发生在杭州、绍兴和台州),与2007年同比起数上升200%、死亡人数上升125%。

二、事故专项分析

1.按事故类别分析

高处坠落40起、死亡43人,占总死亡人数43%;

坍塌12起、死亡33人,占总死亡人数33%;

起重伤害5起、死亡10人,占总死亡人数10%;

物体打击9起、死亡9人,占总死亡人数9%;

触电5起、死亡5人,占总死亡人数5%。

2.事故部位分析

各类脚手架上作业发生事故17起、死亡17人,占总死亡人数17%;

塔吊使用、安装、拆卸过程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11人,占总死亡人数11%;

井架(人货两用梯)运行过程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11人,占总死亡人数11%;

洞口和临边作业发生事故15起、死亡16人,占总死亡人数16%;

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发生事故8起、死亡28人,占总死亡人数28%;

其他部位发生事故8起、死亡17人,占总死亡人数17%。

3.事故工程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分析

全部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57起、死亡85人,占总死亡人数85%;

未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8起、死亡9人,占总死亡人数9%;

部分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6起、死亡6人,占总死亡人数6%。

4.事故的工程类别分析

新建工程:发生事故68起、死亡97人,占总死亡人数97%;

改扩建工程:发生事故1起、死亡1人,占总死亡人数1%;

拆除工程: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死亡人数2%。

5.事故工程的形象进度分析

基础施工:发生事故10起、死亡31人,占总死亡人数31%;

主体结构:发生事故44起、死亡51人,占总死亡人数51%;

装饰装修:发生事故15起、死亡16人,占总死亡人数16%;

拆除阶段: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总死亡人数2%。

6.事故的投资主体分析

政府投资:发生事故19起、死亡40人,占总死亡人数40%;

企业投资:发生事故45起、死亡53人,占总死亡人数53%;

个人投资:发生事故5起、死亡5人,占总死亡人数5%;

其他:发生事故2起、死亡2人,占总死亡人数2%。

7.事故的工程结构类型分析

混凝土结构:发生事故51起、死亡80人,占总死亡数的80%;

钢结构:发生事故9起、死亡9人,占总死亡数的9%;

其他:发生事故11起、死亡11人,占总死亡数的11%;

8.事故的工程性质分析

住宅:发生事故33起、死亡37人,占总死亡数的37%;

公共建筑:发生事故16起、死亡39人,占总死亡数的39%;

厂房:发生事故19起、死亡21人,占总死亡数的21%;

其他:发生事故3起、死亡3人,占总死亡数的3%。

9.事故的地域分析

设区城市:发生事故38起、死亡64人,占总死亡数的64%;

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发生事故33起、死亡36人,占总死亡数的36%。

10.事故的区域分析

工业科技园区:发生事故17起、死亡19人,占总死亡数的19%;

经济开发区:发生事故13起、死亡13人,占总死亡数的13%;

非园区:发生事故41起、死亡68人,占总死亡数的68%。

三、事故的特点分析

1.事故总量增加,重大事故、较大事故起数比2007年有所增加;

2.各类脚手架、塔吊、井架(人货两用梯)、洞口和临边、模板等部位事故发生多,这些部位占事故起数67.60%和死亡人数55%;

3.主体施工阶段、企业投资的工程和住宅楼工程事故发生多,分别占事故起数63.38%、63.38%和46.48%;

4.死亡人员均为一线操作工人;

5.特、一级企业事故发生多,占事故起数的59.15%;

6.个别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全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超出我厅下达的考核指标。分别是:绍兴市发生7起、死亡9人,超出考核指标50%。其中,上虞市发生4起6人,死亡人数占绍兴市指标数的66.67%,还于1月7日发生一起人货两用梯钢丝绳断裂、造成3人死亡的较大事故;台州市发生8起、死亡10人,超出考核指标25%。其中,10月20日在椒江区发生一起塔吊倒塌、死亡3人的较大事故;丽水市发生事故10起、死亡10人,超出考核指标66.67%。

四、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责任单位行为不规范

1.建设单位方面。一方面,一些建设单位未履行建设程序,违法发包建设工程(此类违法行为2008年发生事故14起,占事故总起数的19.72%);另一方面,在工程招投标时一味追求“最低价”中标,选用建筑施工企业。

2.建筑企业管理方面。一方面,部分建筑企业对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认识不到位;对分公司以及部分建设项目以包代管,缺少应有的监管;对管理人员和施工现场一线操作工人安全教育培训不重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法规标准等情况把关不严;对施工现场“三违”现象严重、管理混乱等问题置若罔闻。另一方面,一些建筑企业片面追求量的扩张,设立过多的分公司,但管理方式仍然粗放,管理人员没有及时配备到位,特别是企业管理层对分公司或项目部缺乏约束力,工程总承包管理缺少对相关专业工程承包企业的相互协调和监督检查,没有履行好总包职责。另外,一些低资质施工企业和以包代管的分公司为了拿到工程,盲目竞争、压级压价,以致在施工期间为了不亏本或谋取更大的利益,偷工减料,减少必要的安全设施费用投入,冒险施工。

3.工程建设监理方面。工程监理企业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职责,未起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和监理作用。现场岗位人员配备不足,相关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有些现场总监长期缺位,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能及时作出应有处理。

(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1.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2.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技能培训、考核工作滞后,对设备的性能不了解,无证上岗现象比较普遍;

3.建筑行业一线作业人员多以农民工为主,他们的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缺乏、基本技能低下、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4.监理企业的施工现场总监、监理员在管理过程中重质量轻安全思想比较严重,部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缺乏。

(三)机械设备产品使用管理不到位。

特种设备的登记、管理制度没有有效落实,陈旧落后的机械设备仍大量使用,带病运转,有些新机械设备还存在质量缺陷。

(四)政府监管工作尤待加强。

部分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深入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安全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够到位,安全监管存在盲点、死角;二是没有严格对建设、监理、施工等主体在建筑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做出处罚;三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规模日益增大,高、大、难、新工程越来越多,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但现有的监管手段仍然传统。部分地区监督机构的人员不足、经费没有得到保障,有的县(市)、区还未设立监督机构。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1.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重点要研究并督促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责任落实问题。

2.加强基层基础性工作。一要重点研究对建筑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的对策措施;二要加强对建筑、监理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三要督促建筑企业努力创建“民工学校”,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前的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四要努力完成政府监督机构的建设,提高监督人员业务水平和监管方法。

3.深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对建筑起重机械、基坑支护、支模架、悬挑脚手架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部位的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

4.强化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二要及时提出对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的暂扣处理建议;三要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四要严肃查处对发生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要加大对个人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力度,真正起到惩罚警戒作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认真真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出成效,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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